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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作者:小编2026-07-17 06:33:00

  

办事指南(图1)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四、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五)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1)、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2.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附件2)。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3)、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对于审查通过的,审核人员签署同意通过的意见并将审核结果传递至决定环节。不符合审核规定的,审核人员签署不通过的原因及处理意见,退回申报受理环节。

  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5.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企事业单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递延纳税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 15 日内,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应分别计算。 7.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8.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9.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10.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11.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 15 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 15 日内重新告。 12.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3.个人享受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时,领取部分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14.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5.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企事业单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递延纳税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 15 日内,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应分别计算。 7.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8.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9.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10.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11.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 15 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 15 日内重新告。 12.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3.个人享受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时,领取部分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14.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5.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企事业单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5.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企事业单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递延纳税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 15 日内,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应分别计算。 7.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8.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9.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10.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11.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 15 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 15 日内重新告。 12.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3.个人享受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时,领取部分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14.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递延纳税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 15 日内,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应分别计算。 7.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8.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9.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10.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11.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 15 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 15 日内重新告。 12.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3.个人享受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时,领取部分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14.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5.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企事业单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递延纳税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 15 日内,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应分别计算。 7.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8.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9.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10.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11.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 15 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 15 日内重新告。 12.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3.个人享受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时,领取部分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14.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5.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企事业单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

  回答: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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